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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章程

深圳職業技術大學章程

發布:2024-03-28

 

深圳職業技術大學章程

 

 

深圳職業技術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前身為創建于1993年的深圳高等職業技術學院,1997年更名為深圳職業技術學院。2000年、2004年,深圳市職業技術學校、深圳市衛生學校先后并入深圳職業技術學院。2023年,教育部批準設立深圳職業技術大學并開展本科層次職業教育。

學校發揚敢闖敢試、敢為人先、埋頭苦干的特區精神,秉承德業并進、自強不息的校訓精神,堅持職業教育類型定位,服務國家戰略和區域發展,不斷提升辦學水平,率先建成開放式、創新型、國際化的中國特色世界一流職業技術大學,示范引領全國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發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深圳職業技術大學,中文簡稱為深職大;英文名稱為Shenzhe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英文縮寫為SZPU

學校中文網址為http://www.szpu.edu.cn;英文網址為http://english.szpu.edu.cn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留仙大7098號。

學校有西麗、華僑城、深汕三個校區。西麗校區位于深圳市南山區留仙大道7098號,華僑城校區位于深圳市福田區竹子林職教街1號,深汕校區位于深圳市深汕合作區赤石鎮大水口村。

學校經舉辦者及審批機關同意,可根據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學校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同時接受深圳市教育局指導。

第五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深圳職業技術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產生和任命。

第七條  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教授治學、多元參與”的治理體制,構建“政府主導、學校主體、行業企業參與”的辦學機制,形成“政府宏觀管理、市場適度調節、社會廣泛參與、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現代大學制度。

第八條  學校穩步推進依法治校工作,建設以學校章程為核心的制度體系,全面提升學校治理能力,促進學校治理更加科學、規范、有序,不斷提升學校的辦學水平。

第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依法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重大決策提供合法性論證與咨詢。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條  學校與舉辦者的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舉辦者對學校進行宏觀指導、依法監督,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學校接受舉辦者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二)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實施獎勵或處分;

(四)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確定內部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聘任教職工,制定薪資與福利方案;

(五)管理、使用學校的設施和經費;

(六)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保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保護學校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六)接受社會監督;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辦學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堅持德技并修,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聚焦世界產業發展前沿,探索中國特色校企雙元育人新模式。

第十四條  學校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以本科職業教育為主,適時開展本科以上層次職業教育,形成完善的高水平專科、本科和研究生職業教育人才培養體系,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辦學條件適當開展繼續教育,推進國際和港澳臺教育交流合作。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六條  學校健全校內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規格和要求,制訂和優化人才培養方案,分層分類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持續改進教學運行與管理條件,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障體系,推行政府、學校、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等多元參與的教學工作評估制度,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七條  學校專業設置涵蓋電子與信息、裝備制造、文化藝術、財經商貿等專業大類,涉及工學、理學、管理學、經濟學、藝術學、醫學、教育學、法學等學科門類。學校根據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需要,可增設或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八條  學校堅持“應用為主”的科學研究導向,組建各類研究組織和協同創新平臺,創新科技研發管理體制,健全科研激勵機制,完善科研績效評價體系,鼓勵科技研發和知識創新。

第十九條  學校面向公眾合理開放辦學資源,推動知識服務、技術服務、成果轉化,打造全民終身學習體系,提供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各類技能培訓、技能鑒定及職業資格認證等,積極開展志愿者服務和社會公益服務。

第二十條  學校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繼承和弘揚中華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努力推進文化傳承創新,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與國(境)內外高等學校、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主體,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方面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

第四章  治理體制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學校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學校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學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學校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學校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每屆任期為5年。

學校黨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學校黨委會議的出席成員為學校黨委委員,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必須有1/2以上學校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必須有2/3以上學校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學校黨委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深圳職業技術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其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學校紀委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處理違犯黨紀的線索和案件,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者復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向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

學校紀委依據黨章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校 長

第二十七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依法行使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國(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學校定期召開校長辦公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由學校行政班子成員組成,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黨政辦公室、紀委辦公室、工會主要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必須有1/2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致力于促進人才培養與學術研究,追求學術理想,堅持學術自由,推動學術創新,維護學術道德。

學術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

(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三)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按照其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秘書長1名。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對教學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管理,研究和審議重大教學事項,推動學校的教學改革和教學建設工作。

教學指導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校教學整體發展規劃;

(二)指導學校專業建設工作;

(三)指導學校課程建設、教學團隊建設工作,審定學校課程設置與建設、教學團隊建設方案;

(四)指導學校教材建設工作,審定學校教材建設與發展規劃;

(五)指導實訓室、實習實訓室基地建設,審定實訓室、實習實訓基地建設與發展規劃;

(六)審議學校教學工作中的重要規章制度及實施辦法;

(七)審定校級優秀教學成果獲獎名單,審議并推薦校級以上教學成果獎候選名單;

(八)受理向上級部門申報各類教學建設、改革、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等程序規定的評審推薦工作;

(九)接受校長委托,處理其他有關教學方面的重大事項。

教學指導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書長1名。教學指導委員會由職務委員、非職務委員和校外委員組成。職務委員實行任命制,由校長、相關業務的校領導、各二級教學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教務處、科研處、學生處等與教學教改密切聯系的職能部門、教輔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非職務委員及校外委員由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提名,聘請知名專家擔任。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3年。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校學位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位授予標準與細則;

(二)作出授予或撤銷學位的決定;

(三)推薦優秀論文;

(四)裁定有關學位爭議;

(五)其他需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包括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參加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人員主要從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教學、研究專家中遴選。學位評定委員會的運行規則依其章程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教授委員會制度,實現教授治學、民主管理。教授委員會對學校教學科研、學科專業建設、教師聘任、資源分配和改革發展事宜提出意見和建議。

教授委員會包括人事、財務、基建和設備工作教授委員會,可視需要增設相關教授委員會。各教授委員會按各自章程或組織規程開展工作,各教授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交叉兼任。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按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工作。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應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方能舉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與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團組織,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校成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深圳職業技術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發揮組織、引導和服務青年的作用。

第三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廣大學生依法依規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機構。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監督其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代會常設機構、學生會組織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征求廣大學生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學生正當權益;

(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會是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以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為宗旨,發揮學校黨政聯系廣大學生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和工會、團委等群團組織,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學校為其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節 內設機構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限額內,合理設置黨政管理機構、教學機構、教輔機構、科研機構等內設機構,明確各內設機構的職責與權限,健全管理與監督機制。

第四十一條  二級學院是學校開展辦學活動的基層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本學院發展規劃、工作規則和管理制度;

(二)組織實施人才培養方案、學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等學術活動,檢查并評價本院教師的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四)負責本單位內部事務、資產和財務管理;    

(五)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二級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二級學院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二級學院黨組織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

第四十三條  二級學院黨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二級學院實行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二級學院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干部選拔任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二級學院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黨組織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二級學院黨組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其他具體事項,依據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執行。

第四十五條  二級學院以下單位設立黨支部,與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機構相對應。

教職工黨支部圍繞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等開展工作,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揮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和組織宣傳凝聚服務師生員工的作用;參與本單位重大問題決策,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開展工作,對教職工職稱評定、崗位晉升、考核評價等進行政治把關。

學生黨支部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筑牢學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導學生刻苦學習、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教職工黨支部、學生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七條  學校結合實際需要,依法依規設定工作崗位、評聘教師職稱、確定教職工總數和各類教職工結構比例。

學校實行崗位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其聘任、晉升、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工推行聘任制,實行分類管理、按需設崗、競聘上崗、合同管理。

第四十九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三)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及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恪盡職守,勤勉工作,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三)為人師表,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自覺捍衛職業尊嚴,珍惜教師聲譽,提升師德境界;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師資格制度,注重提升教師職業道德素養,尊重教師的創造性活動,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規范學術行為,為教師開展教學活動和科技研發、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相應的處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權益救濟和糾紛解決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按相關程序處理教職工的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  學校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及與學校簽訂的協議,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行職稱評審與崗位聘用相結合的制度,在職稱評審權限內開展教職工職稱評審工作。學校成立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的評審權限、范圍和程序,履行職稱評審職責。

第六章  學  生

第五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等資助項目;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公平獲得相應的榮譽稱號和獎勵;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教育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后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生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或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違規學生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按相關程序處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救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助學貸款、助學金、困難補助或者減免學費等。

第六十二條  學校為畢業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第六十三條  未納入學籍管理,接受學校繼續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以及教育服務協議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  財務、資產與后勤

第六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籌措事業發展資金,不斷提高辦學實力。

第六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財經法規開展財務與資產管理活動,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和內部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學校及校內各部門(單位)的經濟行為,嚴格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六條  學校資產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各種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條  學校深化后勤社會化改革,完善后勤保障制度,努力構建新型后勤保障體系,為辦學活動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維護學校和諧穩定。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等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與社會各界合作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其職責是凝聚社會各界力量,為學校科學決策提供咨詢建議,推動合作與交流,拓展學校辦學資源,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支持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

理事會成員由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的代表,以及杰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和學生代表等組成。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依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七十二條  校友包括在學校各個時期學習過的受教育者、工作過的教職工以及熱忱關心學校發展的人士。

第七十三條  校友會是學校依法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學校與廣大校友聯系的紐帶和溝通的橋梁,以促進校友之間、校友與學校之間的聯系為職責,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四條  學校成立教育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工作,接受和管理社會捐贈。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訓為德業并進,自強不息





彩稿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徽為圓形圖案,以紅色為主色調。校徽內圓中“1993”是學校創立年份,中心三角形由深圳市市花簕杜鵑的基本形態變化而來,圍合向心的“T”寓意技術(Technology)與團結協作。校徽外圓由學校中、英文名稱組成。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428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訂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議審定、舉辦者同意后,報廣東省教育廳核準。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需對本章程進行修訂: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本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分立、合并、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等重大事項。

本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或教職工代表大會1/3以上代表(或學校黨委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

本章程修訂決定由學校黨委會議應到會委員1/2以上同意作出。

第八十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一條  學校確定專門機構負責監督本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本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經廣東省教育廳核準后,由學校向社會公布。

 

 

 

 

 

 

 

 

 

 

 

 

 

 

 

信息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深圳職業技術大學黨政辦公室

202312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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